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96
项目名称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