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96
项目名称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