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98
项目名称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物除外)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