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15
项目名称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11月公安部公治〔2010〕592号):“……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含)以上燃放作业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Ⅲ级及以下燃放作业暂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发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5月鲁政字〔2014〕100号)将“焰火燃放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