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01
项目名称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4年7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