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02
项目名称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