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04
项目名称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