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05
项目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