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06
项目名称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批(审核)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