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07
项目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