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16808 |
项目名称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审查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四十九条:“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