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16
项目名称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详见《集会游行示威法》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