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11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 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