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12
项目名称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单位、个人
法定时限 3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