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16813 |
项目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医疗机构 |
法定时限 | 45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