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15
项目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
法定时限 详见《护士条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