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16
项目名称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医疗保健机构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