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18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