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20
项目名称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