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16821 |
项目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医疗卫生机构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