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23
项目名称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
法定时限 1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