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16827 |
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体育法》(1995年8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共同审批部门 | 建设规划部门 |
审批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