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16828 |
项目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国发〔2010〕21号)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