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宗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002
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审批
单位 县民宗局
设定依据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重建、改建、扩建、拆除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属于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属于其他固定处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迁移寺观教堂,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涉及规划、土地、文物等行政管理事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宗教团体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