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30
项目名称 木材运输证核发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但国家统一调拨和农民自用的木材除外……”。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市级主管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单位、个人
法定时限 3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