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16831 |
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用地单位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