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31
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用地单位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