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32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审核)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占用或者征用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用地单位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