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37
项目名称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 2、《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单位、个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