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16838 |
项目名称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单位、个人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