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16839 |
项目名称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991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 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2.《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下放至县级实施。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单位、个人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