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41
项目名称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2010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下放至县级实施。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单位、个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