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45
项目名称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司(企业法人)
法定时限 1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