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50
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个体工商户
法定时限 1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