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54
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第38号令)第三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
法定时限 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