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55
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潍坊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潍政字〔2016〕41号)第14项:“食品生产许可,下放县市区执行,市级不再保留。”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