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58
项目名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九条:“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