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16859 |
项目名称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单位、个人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