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21
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