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61
项目名称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单位、个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