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63
项目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
法定时限 法人登记(备案)30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