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64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准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