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16865
项目名称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六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 1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