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1122 |
项目名称 | 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批(审核) |
单位 | 县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猎民,牧民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