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23
项目名称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