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27
项目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运输第一类的10日,运输第二类的3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