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宗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003
项目名称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查
单位 县民宗局
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正)第六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并由该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注销,应当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宗教团体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