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1128 |
项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单位 | 县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二级以上风险等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三级风险等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自助银行(银亭)由县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金融机构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