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1129 |
项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 |
单位 | 县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公民、法人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