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31
项目名称
城市养犬审批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国务院国批准,1991年12月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公民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