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31
项目名称 城市养犬审批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国务院国批准,1991年12月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