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1133 |
项目名称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单位 | 县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4月公安部令第42号)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年满16岁的中国公民 |
法定时限 | 15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