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34
项目名称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初审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国籍法》(1980年9月通过)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加入中国国籍:从未取得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恢复中国国籍: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